Hi,我是喜欢编口诀的唐律,今天给你分享的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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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所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唐律口诀曰:
利用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或期货公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业人,监管行协工作员,利用职务之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外,没有公开之信息,违反规定而交易,相关证券与期货,明示暗示他人去,从事相关的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
根据2019年6月27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2年内3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以出售或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追究的;
(3)2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唐律口诀曰:
根据两高的解释,下列情形可认定,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情节重:违法所得达百万;两年之内达三次,利用信息去交易;明示暗示达三人,从事相关的交易。违法所得五十万,证交额达五百万,期交占用保证金,数额达到一百万,具有下列某情形,应当认定情节重:出售或变相出售,没有公开的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去,从事相关的交易;因证券期货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政处罚两年内;社会影响恶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唐律口诀曰:
犯了此罪咋处理?根据刑条一八,五年以下或拘役,罚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之一倍,可以直至其五倍;如果情节特别重,五至十年有期刑,同时并处罚金刑,违法所得之一倍,可以直至其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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